*注:本篇法规中修改《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08〕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
(一)第二部分(六)修改为:“培训教材。采用国家劳动部门统编教材。如国家未编订,可选用其它版本教材,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部分(七)修改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动预备制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应当进行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者,不发职业资格证明和毕(结)业证书。”
(三)第三部分(一)修改为:“凡需要新增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须录用专业对口,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人员;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可从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人员中择优选择。”
(四)删除第三部分(二)、(三)内容。
二、转发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
(一)删除第二部分(二)中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再张榜公布。”
(二)第二部分(四)修改为:“聘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3个学年,岗位聘任合同原则上每学年签订一次,特级教师、省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省级教坛新星’称号的教师可直接签订6学年聘用、聘任合同,其它特殊情况,聘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周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该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