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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改造装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改造装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发〔2008〕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改造装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改造装修管理的意见
(市建委、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房管局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目前,市区个别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擅自将综合楼或办公楼改建为住宅,或将住宅由大户型改造为小户型等,改变了建筑物原批准的使用性质,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给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带来了很大压力,而且改造后的建筑物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带来了许多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对此,必须严格管理,存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改造、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筑物改造装修规划管理。本意见所称改造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建筑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改造、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不包括已确权给个人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改造装修原则上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物改造装修后的使用性质应与土地用途一致。改造装修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与土地原批准用途不一致的,须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招标投标、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超过50万元的,还须委托建设监理。涉及改变外观造型的,应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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