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大田县大竹林煤矿北块段三号井等7家煤矿联合改造整改方案备案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8〕360号)
三明市煤炭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大田县大竹林煤矿北块段三号井、大田县太华煤矿山贵崎二号井、大田县太华煤矿魁城一号井、大田县太华煤矿甲魁矿山、大田县奇韬煤矿小溪洋一号井、福建省清流县长灌煤矿、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大田县大田大竹林煤矿北块段三号井等7家煤矿联合改造整改方案报备的请示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中心对这7家煤矿联合改造整改方案的批复,同时,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及修改补充说明对未完成的建设工程认真组织施工,并针对专家组审查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施工。继续做好对矿区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含水层以及在整改中被关闭井口等积水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矿井建设的日常安全管理,防止各类生产事故发生。
福建省清流县长灌煤矿、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大田县太华煤矿甲魁矿山、大田县太华煤矿魁城一号井、大田县奇韬煤矿小溪洋一号井等5家煤矿整改方案中的继续改造矿区范围超出我委原立项批准的联合改造矿区范围,在继续改造工作中应予退回至原批准矿区范围。
二、必须按照《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42号)有关规定,于今年11月30日以前做好联合试运转、综合验收等工作,逾期未完成综合验收的项目按照自行撤消处理。在综合验收工作时,应对全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认真核实,做到资源储量、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互匹配,并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GB50399-2006)和《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请督促相关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联合改造继续改造工程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对未能按规定期限要求完成继续改造工程且整改无望的基建区域以及对被撤消的联合改造项目(矿井)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关闭,并做好相关生产、建设所用技术和地质资料的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