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查单位抽选方式
按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年度造林面积15%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对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有造林任务的乡镇统一编号,把造林面积最大、造林指标最多的乡镇编为起始号(条件相同的选择成片造林面积最大的乡镇),随机确定间隔号,抽取数量不一的乡镇,直到抽足核查面积。抽取的乡镇与已抽中的乡镇重复时,应按顺序号加1抽取本轮次的核查乡镇。在确定最后一个核查乡镇时,其面积应最接近应查面积。如果小于应查面积的95%,可由下一个面积最接近乡镇替换。对被抽中乡镇的造林小班进行全查。
五、核查工作流程
(一)根据市林业局通知,各县市区认真组织自查,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包括各乡镇的自查汇总表)报市林业局。
(二)市造林实绩核查领导小组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开抽取核查的乡镇。
(三)市核查小组赴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听取各地年度造林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内业,进行现场核查。参加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现场核查数据和GPS坐标须用钢笔或圆珠笔登记,并由核查人员与被查单位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
(四)核查结束后,由各核查组负责,写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核查报告。
(五)核查结果汇总由参与核查的有关人员负责。根据所有核查小班的数据,推算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造林成活率、核实率、完成率。
六、核查时间安排
每年10月上中旬。
七、保障措施
成立市林业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科站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林业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造林实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造林实绩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核查人员可从市局有关科站及县市区林业局抽调,由市林业局领导带队进行核查。有关部门要提前对所有参加核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规范操作规程,统一核查标准。落实核查经费,配备核查工具,保证核查需要。
八、核查结果使用
核查结果作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作及社会事业发展千分制考核和造林资金分配、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附件1.核查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