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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67号)


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6〕103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要求对中心城区及部分非中心城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现将2008年度中心城区及部分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中心城区及部分非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水库直供水和其他取水方式)供水,符合征收条件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办法。自来水公司、白浪河水库和峡山水库直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分别由供水单位代收。市水利局直管自备井及潍城、奎文区和市高新、经济开发区四区管理的所有自备井的污水处理费,符山水库供水、坊子自来水公司向钢铁集团供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节水办公室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征收单位到市财政部门申请收费编码,上缴市财政帐户,市级分成比例为100%。各征收单位要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上缴市财政局,不得拖延、挪用。代收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手续费,按完成计划实际上交金额的1-2%予以返还。

  三、组织协调。市市政管理局是污水处理费的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局要及时收缴各代征单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并负责对各代征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要协调督促好水库供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具体由市自来水公司、市城市节水办公室、白浪河水库管理局、峡山水库管理局具体负责。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通知辖区水利部门,向市城市节水办公室如实提供自备井用水情况及自备井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市城市节水办公室,做好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坊子自来水公司、浮山水库要配合市城市节水办公室,做好本单位供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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