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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成品油、电力、电煤、化肥及相关行业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六)铁路、公路、民航、出租车等相关行为或单位借成品油和电力调价之机搭车涨价或擅自提高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

  (七)抗震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

  (八)各类化肥生产企业是否执行省管化肥品种的最高出厂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是否按规定执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化肥流通环节的是否存在乱加价和差价率的执行情况;化肥零售企业是否存在不执行最高零售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九)其他不执行国家成品油、电力、电煤、化肥等价格政策和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检查的安排

  检查按照市属以上企业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检查,其它企业由各县(市)、区物价局按照管辖范围分片负责检查的原则进行。具体检查分工将另行安排。

  六、检查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成品油、电力、电煤及化肥等相关行业单位价格检查的重要性,国家出台调整成品油、电力价格、电煤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维护化肥价格稳定等政策后,社会上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开展此次重点检查,对于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物价局要认真组织,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负责检查的领导要亲自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通力协作,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市)、区物价局要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联系配合,集中时间、统筹安排检查力量,加大对成品油、电力、电煤、化肥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行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规定擅自涨价;不执行政府临时干预措施;趁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之机搭车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对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典型违价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刑事责任,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信息监测和反馈,做好检查总结。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密切跟踪了解国家政策的执行和市场反应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对检查中遇有政策不清的问题及时上报,及时报告检查进展情况、重大价格违法问题和典型违法案件。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加强值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的成品油、电力、电煤价格检查总结情况于2008年7月31日前报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67941968),化肥价格检查总结情况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6794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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