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其他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二)审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三)审议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非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二)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三)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规委会章程、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等。
(二)承办规委会的各类会议。
(三)负责收集规委会议题(拟上报规委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应经议题申报部门的分管副市长同意)。
(四)负责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文件档案的整理、存档工作。
(五)负责推选专家、公众代表和顾问委员,报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将专业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督办规委会决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七)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八)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规委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规委会会议分全体会议、主任会议、顾问咨询会议、专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参加,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会委员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审议议题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顾问咨询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与审议议题有关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参加。审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主持人审核,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