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主任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资深专家组成。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由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委员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公众代表并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专家、公众代表任期3年。
第十条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主任1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规委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规委会全体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以及城乡规划政策、制度、标准。
(二)审议区(市)县县域总体规划、区(市)县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镇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旅游区规划、市级及中心城区专项规划、全市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段[注1]城市设计等规划的定位、范围、目标、规模、功能布局等。
(三)审议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注2]规划方案的选址、标准、形态、建设标准和规模等。
(四)审议我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体制、机制,听取全市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五)确定规委会专家、公众代表、顾问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规定等。
(七)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