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施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加强宣传,紧密结合近几年来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积极宣传介绍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并对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进行科学分析和正面引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村等基层组织,要在商场、车站、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通过手册、画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条文及相关知识。各地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
二、切实加强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培训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通过自学、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学习活动。二是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
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了解和重点掌握本地本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三是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强化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好对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的培训,使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四是市人事局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