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五)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开放消防站,开展“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积极推动消防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工作。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各级学校教学内容,组织师生开展灭火逃生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法制、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内容。林业部门要经常向居民宣传林区防火灭火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六)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社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纳入对农村劳动力、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内容,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岗位综合技能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人、消防设施施工负责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技术服务人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劳动保障、旅游等部门主要加强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导游、保安员等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推行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建立就业促进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服务职业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十七)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要设置9600119服务热线,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