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八)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符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件但没有建立的,要在2009年前建成。要指导、督促企业配备必需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建立完善的专职消防队招聘、使用、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技能比武,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社会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十九)大力推进消防安保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发展壮大消防安保队伍,本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发展思路,按照全省消防安保岗位设置标准和消防安保队员配备标准,积极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岗位由消防安保队员担任,不断壮大社会单位的消防骨干力量。进一步落实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在单位的消防控制室、防火巡查等岗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严格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程序,加大对社会单位落实情况的督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十)大力发展群众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到2008年,每个城市社区都要依托社区警务室、小区保安队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社区防火巡查,利用社区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等企业单位都要组建义务消防队,加强消防培训教育,提高利用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大中专院校都要组建志愿者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活动。到2010年,全市农村都要依托村庄治保组织、民兵连等成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提高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六、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对人员密集场所缺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或室内外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要求,或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使用场所要求的;对易燃易爆场所与居民生活区防火防爆间距不足,或贮罐区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不足的;对其他高层、地下建筑存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安消防部门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