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七)切实抓好城乡消防规划。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把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经费投入纳入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市政、城建、规划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的发展规模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要按照“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要求,加快城市消防站、中心镇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对缺少消防规划和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当地政府不得批准。要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积极采用新型防撞止水式消火栓,落实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确保消防用水。
(八)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依据消防站保护面积4-7平方公里的要求,妥善解决城市消防站“欠账”问题。2007年底前,滨海项目区、坊子区要建成消防站,寒亭区要进一步规范消防站达到普通消防站标准,高密市第二消防站、昌邑市昌南消防站要按照全省消防执勤中队编制体制调整试点工作的要求达到普通消防站标准;2008年底,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要建成消防站,寿光、诸城、青州、安丘等市要建成第二消防站。到2010年,其他县市要根据城市规模的发展建设第二消防站,使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城镇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市政消火栓不足的,应于2007年底前补建到位;其他路段不足的应于2008年底前补齐;凡旧城拆迁改造、城市新区开发和居民小区等建设项目,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必须做到同步规划建设,以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九)积极推行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落实《社区消防建设标准》,指导城市社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消防安全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保持居民楼内疏散通道和社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社区设置消防宣传阵地,大力宣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2007年所有社区达到标准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