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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潍政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现代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城市消防管理机制,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加快城市消防设施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火灾预防和灭火抢险救援体系等措施,努力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的消防工作总体目标。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三)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平安城市创建范围,大力开展“消防平安”市、“消防平安”县(市、区)、“消防平安”乡镇、“消防平安”社区、“消防平安”村庄及“消防平安”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办)三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市政、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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