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专业服务单位收费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对于业主自用的,要直接向业主收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对于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未收费到最终用户的,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政策,制定措施,扎实推进。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各县市区政府是物业管理工作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辖区的规模和任务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副主任分管物业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管理网络。各街道办、社区要理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积极配合、支持和参与到物业管理工作中,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拓展社区服务范围,逐步形成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房管部门在建立诚信档案、办理物业管理资质年检、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意见。三是建立健全投诉受理网络。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涉及规划、房屋质量、违章建筑拆除、治安防范、消防、环保等方面,各级、各部门要从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居住环境质量的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全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对小区内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明令禁止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现状的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推动全市物业管理覆盖面的扩大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街道办、社区要依法履行职责,在房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工作,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物和谐的现代化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