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工作思路,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2.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会同财政等部门安排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搞好监督管理和检查;
3.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
4.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调处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
(三)街道办事处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1.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
3.负责融合社会公共资源,建立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情况和信息;
4.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指导协调业主委员会,配合社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
1.配合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2.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签订到户,规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行为;
3.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处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三、强化措施,推进社区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房管部门要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稳步推进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按照加强协调、注重引导、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逐步建立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物业管理新机制。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凡达到规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厅《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中,要明确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项目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及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