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企业促进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中小企业促进办法》已经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九月十一日
潍坊市中小企业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鼓励依法设立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措施,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五)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发改、经贸、建设、科技、财政、劳动、质监、税务、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指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全面准确反映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