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标注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规划图(须经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2.城中村改造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
由用地单位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并报交需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国土分局对国有土地权属实地核实;区(县)政府出具收回的意见;市国土局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若原用地单位不申请注销登记,需登报公告注销登记结果);按初始登记对区(县)政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企业改制或破产批文等);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完善前期土地公开交易前期工作
土地公开交易前,区政府需完成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权属核查、地价评估、图件测绘等基础性工作。备齐以下土地公开交易必备的报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托书;
2.土地征用批准文件以及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
3.经批准的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4.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5.道路红线图及其电子文件;
6.宗地图(1∶500或1∶1000)及测绘成果表;
7.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8.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备案表;
9.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提供土地储备方案,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申请土地储备的报告及市政府的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10.其他有关材料(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宗地图及地籍调查表等)。
(七)实施土地公开交易
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供地政策适时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改造片区土地公开交易,或者由各区(县)政府直接将净地交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供地方案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三、建立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