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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潍政发〔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4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基础工作和重要战略工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仅能够更好地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而且能使更多面临险境的文化遗产得到及时发现和切实保护。这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2007〕9号和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积极参与,努力拓展文物普查的广度和深度,扩大文物普查的影响范围,将普查工作推向深入。

  二、普查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本次普查遵循“有文必查、应保尽保”的原则,突出“资源”和“整体保护”的目标理念,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知文物点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要根据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认真做好近现代优秀建筑、工商业遗产、传统民居、文化景观、乡土建筑、老字号等新型文物的登记工作,加强内河湖泊、丘陵、海域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的工作力度。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正确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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