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合理行政,规范自由裁量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规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避免畸轻畸重。各市、县工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范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保持一致,防止出现太大差异。下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意见,要经上一级工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行。
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范案件移送
工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的违法案件,可以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沟通协商后确定是否移送。移送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了解移送案件审查、立案、公诉、审判等后续情况,便于进一步把握移送标准。
七、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执法监督
强化案件核审和复议,在保证案件合法性的基础上加大对行政处罚合理性的审查力度,建立行政复议建议和反馈制度。实行案件转办、交办、督办制度,明确办案责任,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和政令畅通。实行案件回访制度,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走访当事人,了解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开展案例点评,对于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组织执法人员,从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适用法律等角度予以点评,总结办案经验,交流办案体会,吸取办案教训。实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后续工作的监督。
严格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严禁办案人员干扰正常办案工作。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执法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推诿职责,对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予以追究。
八、定期清理案件,规范办案时限
严格办案时限是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要求。办案机构及案件主办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拖延。各级办案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一年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扣而不立、立而不办、办而不结、结案不执行”的情况。对于案件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案件主办人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案件清理结果要和案件主办人的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