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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查。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当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要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按时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开支,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经济普查数据质量。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第二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搞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一要突出政府行为。各级政府要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加强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普查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经济普查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根据经济普查总体安排,及时做好机构组建、经费落实、人员选调、普查试点、业务培训、现场登记、数据处理等一系列工作。三要搞好部门协调。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人员抽调、经费保障、宣传发动、数据提供、督导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依法普查。要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凡在潍坊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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