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积极探索实行行政会议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席旁听。
六、不断完善和强化层级监督
(十八)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开展工作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建立依法行政档案、公布行政违法行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改善监督效果。
(十九)加强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处理。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完善行政效能投诉机制,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政府法制、监察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要及时责令或建议自行纠正;不及时纠正的,要依照职责权限及时作出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等处理。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酌情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二十一)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程序实施中的监督作用。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健全市、县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七、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二十二)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按照
《规定》关于职权法定的要求,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协调、公众参与相结合。要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二十三)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
《规定》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规范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能和管辖划分。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上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
《规定》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不断调整和规范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要认真落实
《规定》有关区域经济合作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管辖权争议解决制度,进一步理顺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关系,切实维护行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提高整体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