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浦城至建宁联络线泰宁至建宁段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有关事项的函
(闽发改交能〔2008〕48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市《关于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海西高速公路网浦城至建宁联络线泰宁至建宁段项目的请示》(明政文[2008]39号)。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快海西高速公路网建设,同意你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者,并由依法成立的法人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具体收费期限由招标确定,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