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要积极引导建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的社会信用发展规划和行规行为,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对会员的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强化会员的守信意识,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提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定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相关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予以惩戒,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加快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福建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地位、作用、权利、义务,明确各行业自我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责任和要求,制定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罚则,使之达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要求,促进社会信用服务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附件
福建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表
申报机构名称:(盖章) 自查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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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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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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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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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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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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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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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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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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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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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信等级
| 所在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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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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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服务机构是否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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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无超越信用业务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有无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财会、统计报表信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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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无非法采集或非法披露信用信息,不恰当使用信用信息或因信息泄露对国家、企业、个人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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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取得信用服务相关专业从业资格的中高级职称管理人员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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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有否合同欺诈和故意不履行合同;有否偷税漏税、拖欠税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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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否其它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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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用经营(服务)活动有否遭到投诉或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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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人代表对以上自查结果签署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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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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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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