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研究制定《福建省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执业机制、风险防控机制、政策扶持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以及法律惩戒机制,使对担保机构的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促进担保行业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附件3
福建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和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中介治[2008]1号)文件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国务院纠风办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八届三次会议精神,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号),在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以建立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体系为切入点,综合抓好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诚信宣传、法制建设,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化、法制化发展,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架构,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提供先行保障和环境支撑。
二、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对象是指根据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中介治[2008]1号)文件分工,除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的金融业征信系统和省经贸委牵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包括征信服务机构和其它信用服务机构在内的从事各类非行政性信用服务活动的企业和其它组织。
(二)工作重点
重点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重点行为:违规经营、违规发布或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环节:源头、领导、主管、查处、反馈等五个环节。
重点时段:信用服务机构(资格)年审,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年度检验。
三、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福建省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市由当地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6月至7月中旬)
做好专项治理的动员部署工作。根据省“协调小组”的任务安排,研究制定全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部署。
做好专项治理前的摸底准备工作。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户数、与主管部门的隶属情况、资质(资格)发放情况、类型、行业、地区分布情况等基本情况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7月下旬至8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