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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7月下旬至8月底)
  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督促拍卖企业进一步完善在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本信息填报,并进行认真审核,全面掌握拍卖企业基本情况。组织辖区内拍卖企业(含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对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福建省拍卖企业监督许可若干规定》等开展全面的自查(包括拍卖企业与行政主管机关脱钩情况的自查),填写《福建省拍卖企业专项治理自查表》(附表1),并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在企业自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于2008年8月20日前交省经贸委商业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组织拍卖企业及时进行整改、规范。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底)
  省和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从资质审查、规范经营、信用监管、执业人员规范操作等方面入手,严格规范拍卖企业主体资格,全面规范拍卖企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拍卖行业自律性管理机制,查处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拍卖中介机构,净化拍卖市场秩序。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实地勘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对经查实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或及时上报我委。
  省经贸委已通报了2007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情况,布置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督促需限期整改的企业与分支机构,做好整改工作。省经贸委将在2009年第一季度开展的2008年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中加大对全省拍卖企业资质条件、规范经营、执业人员资质情况的核查,进行集中重点治理。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
  建立健全拍卖企业长效监管机制。健全拍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加强拍卖行业法制体系建设,将拍卖行业管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五)检查总结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底)
  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对全省拍卖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总结。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作整改没有到位的,再用1至2个月时间责令进一步整改,并加强督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达到预期目标。
  四、工作措施
  (一)严把拍卖企业许可准入关。严格依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认真审查拍卖企业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规范拍卖行政许可工作。
  坚持“先证后照”,认真检查、清理未经许可设立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行为,对发现的无证有照的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按《福建省经贸行政管理系统查处无证经营抄告办法》(闽经贸政法〔2007〕737号),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把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关。进一步严格审查拍卖企业的主体资格和守法经营情况,拍卖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对于企业信用不良的拍卖企业,给予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待有关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通过。对于年度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撤销其拍卖经营许可。
  建立信息抄告共享制度,省经贸委要及时将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的情况及撤销、注销拍卖经营许可的情况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相关部门对拍卖企业的处罚信息也要及时抄告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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