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综合研究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二十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购置建设产业化或者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
(三)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依托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及验收申请。
工程实验室建设达到预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当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XX工程实验室”的牌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依托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年度运行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研发及转移进展等相关情况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
运行评估按照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定期对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
(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
(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依托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