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的通知
(浙民低〔2008〕11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今年以来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增发困难群众2008年物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价补贴增发标准:城镇低保对象155元、农村低保对象90元。结合今年2月已预发的物价补贴,城镇低保对象不低于290元,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180元。
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是否发放物价补贴,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做好物价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将物价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请各市于7月5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本次物价补贴的发放情况汇总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