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度措施。
1.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各市、县(区)、乡 (镇)、村、矿山企业都要建立汛期值班制度,由负责人带班,遇降雨天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接收、接听并记录地质灾害报告(详细了解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诱发的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发生重大险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联系人:马宁萍、贺西江,电话:0951-5053283、0951-5042041、13995115022、 13995281150;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联系人:张黎,电话: 0951-202314l、13909510199)。
2.落实险情巡查制度。原则上汛期每月轮回巡查一次,大雨、暴雨之后再检查一次,及时掌握灾害隐患点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灾害危险点至少有2名险情巡视人员。
3.落实灾情速报制度。
(1)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
(2)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在1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型地质灾害由市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并向自治区政府上报应急调查结果。
(3)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在6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并向自治区政府报送应急调查报告。
(4)对于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数超过 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市、县(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速报内容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诱发因素和成灾原因、发展趋势等,同时报告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做好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大巡回检查力度,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进展情况。原则上汛期每月轮回检查一次,大雨、暴雨之后进行复查。重点检查灾害监测情况,灾害隐患点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了解掌握有无新的灾害隐患危险点出现,并向当地政府及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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