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医疗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就学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政府扶贫办;负责住房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房产住宅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市残联;负责就业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生活用电、用水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物价局、哈电业局、哈供排水集团、市水务局;负责家庭供热的责任单位为:市供热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司法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司法局;负责应急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扶贫开发办、市总工会;负责流浪乞讨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负责居家养老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负责殡仪服务救助的责任单位为: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数据及工作开展情况等资料,及时反馈到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融的高效运行机制。
(三)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并按省有关要求实行奖罚;同时,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区、县(市)和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对下目标责任体系,保证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同时,参照本《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各相关部门也应结合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办法。
(四)加强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得力干部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区、县(市)要加强对职能部门的力量,设专门人员负责低收入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工作,特别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工作力量,落实有关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建立健全“三项”机制。建立联动互动机制,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和完善两级平台(市和区、县)、四级网络(市、区县、街道、社区)、两项功能(网上信息服务和网上直接服务)的社会救助信息服务体系;要建立并规范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搞好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设立“四档”(城乡低保人员档案、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档案、农村五保人员档案、城市社区居民档案),保证有关救助工作及时、准确进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要制定相关工作纪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于困难群众的救助款项和物品,并畅通投诉和诉求渠道,加大财务监督和审计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有关救助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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