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居家养老救助。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以社区为救助和服务平台,重点针对困难家庭老人,同时兼顾其他老人,建立居家养老救助和服务机制。对困难家庭老人,开展定额免费提供家庭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救助和服务;对其他老人,有偿或低偿开展上述有关服务。
(十一)殡仪服务救助。根据《哈尔滨市民政局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殡葬服务优惠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以各层次殡仪服务机构为平台,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提供低偿服务,实行低价位定额“一费清”和有关辅助项目减半收费等救助措施。
六、深入开展社会扶助,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状况
(一)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扶助活动,着重开展社会捐助、扶贫济困和“一帮一”结对子救助活动。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城市低保人员,在3年优惠期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同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针对城乡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四)市残联负责对享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的残疾人,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给予关注,并为其特别是智残人员的社会生活给予必要的监护,同时提供优惠政策咨询和服务。
(五)市慈善总会负责广泛筹集善款,对各类困难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救助。
七、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机制
(一)调整加强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指导,决定将“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并入“哈尔滨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加强。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纪检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供热办、哈供排水集团、市残联、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扶贫开发办、市统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搭建信息、资源搜集整理平台等日常工作,主任由市民政局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建立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研究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难点、重点、热点问题。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