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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

  (六)家庭供热救助。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办法》、《关于切实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6〕35号)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家庭,予以减免住房包烧费;对分散供暖的城市低保家庭,给予一定数额取暖补贴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住房供热费和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住房取暖补贴制度。

  (七)司法救助。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农村五保和城市特困职工家庭等困难群众,开展免费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行政代理等项服务。

  (八)应急救助。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04〕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应急委发〔2007〕2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完善应急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重大节日和其它突发事件救助机制。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整体水平,增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和救助能力,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有效地得到救助;实行重大节日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在重大节日期间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实行其它突发事件救助制度,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时,对他们给予必要的货币和实物救助。

  (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国务院令第24号)、《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的困难对象跨省返乡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民办函〔2004〕74号)、《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知》(哈民政发〔2004〕6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7〕2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建立便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救助管理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需要救助的对象提供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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