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房救助。根据《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照顾标准和廉租户拆迁安置的规定》(哈房发〔2007〕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意见》(哈办发〔2007〕2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完善和实施城市廉租住房、拆迁补偿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等项政策,建立多层次、多形式有机结合、行之有效的住房救助机制。进一步落实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房政策,逐步扩大廉租房受益面,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廉租房政策,相应提高城市低保、低收入居民动迁补偿金标准;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整合有关资源形成规范的救助机制,帮助农村低保、五保、低收入等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加快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步伐,制定和实行《哈尔滨市2008-2010年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规划》,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任务,改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
(四)就业救助。根据《哈尔滨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事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低保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再就业中介服务费和培训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在安置申请享受和已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就业方面工作的衔接,优先为低保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安排公益性岗位;对已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低保人员家庭,延发3个月低保金;对进城务工的农村低保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组织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培训服务,负责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指定的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
(五)生活用电、用水救助。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哈政办发〔2002〕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和落实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困难群众家庭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方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