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断完善专项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特殊困难
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居民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救助:
(一)医疗救助。根据《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哈民政发〔2004〕37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21号)、《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补充规定》(哈民政发〔2005〕50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农税改〔2005〕4号)、《
哈尔滨市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哈劳社发〔2006〕161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哈税改联字〔2006〕5号)、《关于提高市区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限额补贴标准及增加大病医疗救助病种的通知》(哈民政发〔2007〕21号)和《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资助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城乡有关低收入困难群众等人员,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进一步降低城市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资助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除个人缴费;制定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二次救助措施,逐步建立住院救助制度,把重度慢性病出院后续治疗和大病出院恢复期治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实施置前救助,有条件的区、县(市)2008年开始探索试点置前救助,被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直接扣除应救助的费用数额,直接支付应由自己负责的费用部分;设立各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救助定点范围,制定并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压力。
(二)就学救助。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6〕43号)、《关于城镇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受助学金工作的通知》(哈教联发〔2007〕14号)、《关于下达2007-2008学年度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资金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助学金的通知》(哈财教〔2007〕25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完善和实施有关政策,建立多部门、多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就学救助机制。落实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学“两免一补”等项政策;实施城市低保家庭高中以下学生适当加发低保金,及城市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家庭大学生入学一次性救助措施;制定具体救助政策,实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学生分类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措助学金,帮助特困职工和农民工等困难群众家庭学生解决就学困难;逐步建立和实行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两费”(杂费和教科书费)制度,逐步建立实行低收入困难家庭大学生入学一次性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