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和推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一体化为方向,进一步提高城市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加速推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市)要积极探索城乡统筹的救助机制,实行城乡同步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分类救助和应急救助,逐步实施低收入困难群众普惠型救助。
3.基本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对城乡低保居民和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救助水平。针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居民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的特殊困难,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救助,并及时调整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水平。
4.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物质救助,又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被救助对象自强自立,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5.统一布局和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一布局。市和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屯)要各负其责、分级实施。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加速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进程,在1至2年内,探索构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步骤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规范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救助范围
(一)城乡低保人员。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关于
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政府令第4号)、《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哈尔滨市申请和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计算的规定》(哈民政发〔2007〕30号)、《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17号)和《关于在全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和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6〕5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符合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和条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本行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按规定领取低保金的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