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
(哈政发〔2008〕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关注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行动,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我市的现实情况看,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对社会救助的需求不断增强,特别是在住房、子女就学、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还比较突出;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农村社会救助面比较窄、标准偏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协调社会救助行动,构建和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扶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认真运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各级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