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办公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民办〔2008〕16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民政厅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办公用品管理,现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办公用品管理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主要包括:
(一)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扫描仪、服务器、移动硬盘等办公设备;
(二)摄像机、投影仪、照相机、音箱等电器设备;
(三)光盘、优盘、软盘、刻录机、耳机、鼠标等配件;
(四)笔、纸、笔记本、墨盒、墨粉、色带、硒鼓、针夹等各种日常办公耗材。
二、办公设备配备
(一)配备添置办公设备的原则是“必需、节约、共享”。
(二)办公设备按下列标准配备:
1、计算机根据岗位工作和保密要求配备;
2、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原则上每个局处室不超过1台,特殊岗位视情专配;
3、其他设备由厅统一配备,各局处室共享。
三、办公设备采购
(一)各局处室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设备购置(更新)计划,经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厅计财处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二)厅计财处根据核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将设备采购预算统一反馈厅办公室,并抄送相关局处室。
(三)厅办公室负责设备采购。各局处室需添置更新设备,应按预算向厅办公室提交采购报告,其中:计算机更新的,须附厅信息中心的检测意见。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在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采购。
四、办公设备日常管理
(一)各局处室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维护办公设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