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民办〔2008〕116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厅业务工作会议和培训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效能,根据《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浙委办〔2008〕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加强对会议、培训的计划和统筹。各局处室提请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一年度不超过一次会议、一次培训。要尽量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尽可能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降低会议成本。
(二)坚持从严、节俭原则,加强会议和培训经费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有关规定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培训,不得组织游览或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各类会议不得向与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会代训”,不得违规挂帐或套现会议费、培训费。纪检、监察、计财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管。
二、分类
厅业务工作会议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义召开,由本厅具体承办的会议。
二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年度民政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等。
三、审批
各局处室每年12月底前向厅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向人教处报送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厅办公室、人教处汇总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根据年初确定的会议计划,一类、二类会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长审批;三类会议及各类培训班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或培训,统一由厅办公室下发通知。厅机关其他局处室不得擅自发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
四、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