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登记费,要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计费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根据原省体改办、原省计委、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规定,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仅因名称改变而变更登记,其登记房屋权属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免收房屋登记费。
三、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房产测绘收取的房产测绘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仍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要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同时,组织开展对房屋登记过程中收费情况的清理整顿,凡是不符合管理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取消。房屋登记费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本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今年价格检查的一项内容,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力量对房屋登记费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