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市财政局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性收入和非税收入,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细化预算支出项目,强化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年度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市人大批准通过后,及时分解下达各执收单位。
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执收单位,其政府非税收入支出资金的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所需的成本性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投入和耗费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核定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
第二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支出预算(计划)和政府非税收入实际缴库进度拨付款项。执收单位未完成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的,相应调减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实行专项收入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安排,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