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2、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的政府决定,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取得支持,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机制。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2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24、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尤其要对
行政许可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5、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行政复议案件报表统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规范等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注重运用调解、协调等手段,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化解行政争议,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行政机关处理群众行政诉求行为
26、拓宽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各级行政机关要保障遇到困难和问题的群众有地方诉求,及时受理并且认真负责地妥善处理。特别是对偏远地区诉求不便的群众,有关基层组织要实行信访代理,避免群众盲目投诉,多头和重复上访。注重引导群众更多地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提出信访诉求,减少越级上访、无序上访。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此项工作由市信访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27、完善信访制度。抓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相关工作的落实。继续加强“网上信访”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此项工作由市信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