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审定园中园门票价格。景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对确需重点保护,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应单独通过听证程序确定。
4、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市、县(市)管理的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上一级管理的同类景点门票价格水平,超过的要予以适当降低。
5、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和经批准设立的“园中园”收费等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景区内公厕一律免费。
6、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本通知实施后,团购门票优惠率仍然超过规定的,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降低其门票价格。
7、纠正并查处越权定价、违反规定提高价格和游览参观景点擅自涨价等行为。
(四)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等凭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对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1.40米以下儿童等实行免票,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措施。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衣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实行免票。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迅速开展调查摸底。对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全省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及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并于6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二)对现行门票价格进行重新审核。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收费等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经过审核,降低偏高的门票价格和景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服务价格,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审核工作,原则上于2008年10月底前结束。
四、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
(一)建立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
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根据全省旅游参观点等级、知名度、参观人次等指标,建立门票价格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和分级管理权限,以省、市、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为依据。对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等称号的游览参观点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管理目录,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