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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劳社监〔2008〕6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精神,决定于2008年7月1日至7月31日,以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全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7月1日至7月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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