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政责任人负责对所有者(业主)或法人代表为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进行行政监督,对其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制订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各类小型水库、小山塘的安全责任人名单报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市、区)防办汇总把关后报市防办和县级水利部门备案。责任人因工作变动的,应及时调整并确定新的责任人,并报县级相关部门。
(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1、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市小㈠型以上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核查指导,对重大安全处理方案进行审定。
2、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对本地各类水库、小山塘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报告水库、小山塘的安全状况,提出有关管理建议,对小㈡型水库、小山塘的安全处理方案进行审定。
三、要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应督促辖区内各类水库和小山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在编制好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库、小山塘突发事件是指因超标准洪水、工程隐患、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溃坝、水质污染、战争及恐怖袭击导致的重大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原则上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落实,要求在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修订完善工作和新增水库及小山塘的预案编制。对库容在1万m3以上、10万m3以下的小山塘和有防汛安全影响的小山塘,必须纳入乡(镇)、村级防洪预案的设防范围。
(二)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水库、小山塘的业主(法人)或管理人员,发现水库、山塘出现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及时查险和排险;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业主(法人)或管理人员的险情报告后,应立即书面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水利部门。报告中要说明水库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威胁对象和拟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等。县级水利部门要根据险情实际及时处置,并决定是否向上报告。
(三)强化新建水库和小山塘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