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近3个月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各1份);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公司加入社保人员总数及名单(原件1份);
(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
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表》(见附件1)和统一格式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承诺书》(见附件2);该表格和承诺书可在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资格的,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受理。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资格的,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决定。
九、审批程序
(一)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十、审批时限
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资格的,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资格审查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通过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资格审查的,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批复文件作为空置厂房所有人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表
申请调剂物业名称:
申报单位(签章):
(申请人声明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
手 机:
E-mail: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2008版)
一、企业现状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 成立时间 | 年 月 |
注册地址 |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企业类型及代码 |
110(国有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70(私营企业)、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00(外商投资企业) |
经营方式 |
1.研究开发 2.生产 3.销售 4.咨询 5.其他 |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填) |
|
注册资本(金) |
万元 (折合 万美元) |
投资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