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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申请入区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及代码 
投资总额万元是否高新技术项目 
资金来源1.自有资金        万元;2.其他资金        万元,其中:□ 银行借款:       万元;  □ 股东增资:      万元;□ 引进投资:      万元;  □ 其他:        万元。
项目入区方式1.新租 □  2.增租 □  3.迁址 □
申请的建筑物厂房和研发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
预计工业增加值万元预计年产值万元
预计年净利润万元预计年纳税额万元
能耗情况
年用水量     吨年用电量     万度年用气量       吨
是否有下列污染排放(有划“√”,无划“×”)
废气 废水 废渣 粉尘 异味 
放射性 噪音 震动 电磁波 其他 
上述污染源每月的排放量 
其他环保情况 
节能减排措施□ 措施:                      □ 成效: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声 明本人郑重声明:本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及本表所填报的信息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不实情况,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亲笔)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四、审查意见
  说明:租用厂房的,应提交至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审查。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批准人意见: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一、审批内容

  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空置部分的调剂使用权资格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第四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深高新办规〔2007〕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高新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的,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人拥有的厂房按《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且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

  2.厂房产权明晰;

  3.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4.无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行为;

  5.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终止调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终止其调剂资格:

  1.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

  2.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

  3.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

  4.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表(原件1份);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承诺书(原件1份);

  (三)申请调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申请调剂空置厂房的决议(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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