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产业带办规〔2008〕2号)
各片区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七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高新技术产业带(特区外片区)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02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高新技术产业带(特区外片区)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一、审批内容
(一)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
(二)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
(三)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四)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前述厂房暂不包括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和原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已建厂房。
二、设定依据
(一)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1.《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第
十八条;
2.《批转市产业带办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225号)第一条。
(二)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批转市产业带办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申请人及申请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拟建项目符合市产业带的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审查通过的高新技术项目;
3.申请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发起股东从事出让地块准入行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4.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符合深圳市和市产业带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各项内容应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6.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深产业带办规〔2008〕1号)第八条。
(二)申请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申请人及申请项目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所从事项目符合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
2.为产业带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5.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8.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9.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第十条。
(二)申请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原件1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2.项目情况简介(原件1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者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视申请内容不同分别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2、3),该表格可在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受理。
申请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的部分面积或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受理。
法律依据:《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第
十八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申请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的部分面积资格或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第
十八条。
九、审批程序
(一)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审查、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审查程序:
1.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二)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部分面积的资格审查:
1.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的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4.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将资格审查结果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备案。
(三)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审查:
1.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的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