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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停并转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3.璧山县狮子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典发钢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永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重庆钢铁集团负责,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于今年8月底前由并购双方委托中介机构,完成3户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今年9月底前,按照“一厂一策”、重庆钢铁集团出资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提出对3户企业的关停并转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关停并转方案,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重庆钢铁集团负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组织实施,确保2008年底前完成关停并转任务。

  (四)企业完成关停并转任务后,由各责任单位申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七、保障措施

  (一)鼓励政策。

  1.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关停全部落后产能的钢铁企业,其国有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扣除项目外,市、区县两级所得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2.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落后产能实现转产的企业,经确认后,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用于企业人员安置和转产后发展。享受时限为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转产的当年至2012年(已转产的企业享受时限为2008至2012年)。

  3.配套费减免政策。企业转产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费。

  4.人员安置政策。纳入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范围的12户企业,可参照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搬迁企业享受人员安置政策。

  5.奖励政策。对于已基本关停的5户企业,以及已转产的2户企业,经责任单位申报、市经委牵头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确认的,按照5万元/万吨钢予以奖励;对在今年9―12月期间完成确认的,按照3万元/万吨钢予以奖励。

  对现继续生产的5户企业,按时完成关停并转、经责任单位申报和市经委牵头确认的,按照5万元/万吨钢(铁)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由重庆钢铁集团出资解决,主要用于责任单位关停工作有关费用支出,企业关停并转的产能指标由责任单位负责转移至重庆钢铁集团。

  (二)其他措施。

  1.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关停并转确认期内,实行加价0.3元/千瓦时,由市物价局、市经委会同电力部门执行。差别电价收取的电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用于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工作。对按时完成关停并转任务并经确认的,其加价收取的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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