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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停并转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停并转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8〕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关停并转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八日

重庆市关停并转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

  为调整优化全市钢铁产业结构,提升钢铁行业整体水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重庆市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第二批)责任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节能减排为目标,以实施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的关停和淘汰工作为契机,大力调整全市钢铁产业结构,优化钢铁行业规划布局、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提升钢铁行业整体水平,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三结合”原则,即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改造转产与淘汰落后结合,并购重组与关闭破产结合的原则。

  (二)“区别对待”原则,即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一厂一策的原则。

  (三)“和谐稳定”原则,即坚持关得住、关得稳、关后不反弹的原则。

  三、政策依据

  制订本方案的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依据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等法律规章、政策文件,以及市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重庆市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第二批)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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