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工程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
(一)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监管,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工程运输车辆出行和交通事故特点,及时确定加强管理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内容,对超载、超速、违法行驶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特别是对在建筑工地集中的区域、事故多发的路段的工程运输车辆要加强监督监控;加强非现场查处力度,通过电子警察和电子监控设备,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二)建立交通限行措施。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对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多发的工程运输企业或工程运输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企业和货运车驾驶员必须立即整改。
(三)相关部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渣土准运证、渣土处置证、施工线路通行证以及持伪造、假冒、失效证件从事相关业务的运输企业及工程运输车辆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加大对工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特别是非法转包运输业务、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车辆严重违法、事故高发企业,要追根溯源,倒查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对施工企业和商品混凝土企业自有或租赁车辆违章违法信息及时在诚信网上公布;对产生恶劣影响或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及一人以上死亡的,取消涉及的施工企业或商品混凝土企业1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预选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暂缓通过工商年检。
(五)实行工程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告诫与问责制度。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5号)的规定,对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运输企业实行告诫与问责制度。
三、建立完善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一)建立部门间的信息抄告制度。市工商局、建委、交通局、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要建立工程运输企业工商登记(年检)、资质认定、安全检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信息抄告制度,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并加大对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高发企业的公开曝光力度,实现信息共享、措施联动,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