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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区、县(市)企业的资金资助由市财政局和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各拨付50%。
  六、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三年。

  附件:
  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注册网站及注册时间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年出口额(万美元)

 

比上年增长(%)

 

区、县(市)外经贸局审核意见:(盖章)

区、县(市)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

                                               

                                                                  同意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外经贸局审核意见(盖章)

市财政局审定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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